行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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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過剩資源,勢在必行
2016-04-15 來源:
鋼鐵行業與煤炭行業作為兩過剩資源代表,受到國土資源部的極大重視。
4月13日,國土資源部表示,《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3號)(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正式印發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國土資源部圍繞嚴格控制新增產能用地用礦、支持盤活土地資產、實施礦產資源支持政策等3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12條支持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的國土資源政策措施。目前,國土資源部已全面暫停受理鋼鐵、煤炭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用礦審批。
《意見》著重從嚴格和支持兩個方面落實中央有關要求,具體有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牢牢把握嚴控新增產能的要求。《意見》規定,對鋼鐵、煤炭行業新建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不得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不得辦理供地手續。《意見》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執法監管,加大對鋼鐵煤炭行業違法違規用地、采礦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管控政策落地。
二是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在下放權力、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拓展服務等方面,調整完善現行政策,支持企業兼并重組、轉型轉產和搬遷改造。《意見》規定,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資源儲量規模大于1億噸(焦煤資源儲量大于5000萬噸)的煤炭采礦權審批登記手續,一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經行業主管部門公告的產能置換項目,在同一市、縣范圍內因環保搬遷、退城進園的,政府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并按照減量或等量產能對應的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三是注重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保護和調動地方與企業的積極性。預留政策空間,區分退出企業、兼并重組、轉產企業,以及停建項目、在建項目、歷史遺留建成項目等,為地方政府和企業主體提供分類處置方案,重點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引導過剩產能主動退出。
四是著力引導產業轉型升級與提質增效。著眼于鼓勵企業轉產轉型,降低轉產成本,減少企業退出損失,顯化企業土地資源資產等,加大支持引導政策的力度。《意見》規定,企業轉產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工業用地不涉及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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