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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獲通過 稅收優惠力度國際領先
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獲通過 稅收優惠力度國際領先
財政部下一步將提請國務院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閉幕會以156票贊成、1票反對、0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在會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表示,此次企業所得稅修正案中,將原來所規定的只允許企業捐贈在當年稅前扣除,補充為可以結轉到以后三年來扣除。
“這個修正案實際上和去年人大審議通過的《慈善法》做了銜接,此次這個銜接應該說是對原有稅法的一種調整和完善。從稅收政策角度講,是對原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一個擴大和延伸。”張天犁說,原有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捐贈只允許按照占企業利潤12%的比例,只能在當年進行扣除,如果企業超出12%的部分,再按原稅法就不再允許扣除了。此次修訂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內繼續在稅前扣除,這項政策實際上是對捐贈扣除優惠政策的擴大,是一種延伸。
張天犁表示,從國際上看,此次稅法調整后,無論是允許扣除的12%比例,還是結轉三年的扣除,這種稅收優惠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同時,這項政策的調整更多的是體現了國家對公益事業的進一步支持和鼓勵,有利于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營造社會和諧發展政策環境。
張天犁透露,人大常委會修正案審議通過之后,還有兩項工作要做:第一項是提請國務院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實施條例當中對此次修訂的一些條款要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第二項是在條例修改之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要發操作文件,細化具體的內容。
“同時,我們按照此次修正案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2016年9月1日后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可以享受三年結轉優惠。去年通過的《慈善法》也是規定在2016年9月1日實施,兩部法律以及執行政策要保持無縫銜接。”張天犁稱。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